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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作者: 代南来源: 网络文章 时间: 2022-03-18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8)

村民自治章程(一):

总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个委员会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与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团结邻里,尊师重教,拥军重家,扶贫济困,办喜事,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议活动。

第二章:村里的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应该学习、理解、理解和使用法律,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注意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团所有财产和设施,否则按价格赔偿。

第四条:不要打架、闹事或做任何不道德的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合。严禁散布谣言迷惑公众,流言蜚语,诽谤他人。那些轻浮的人将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村内社会保障工作,外来人员如需在村内居住,应积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办理入住手续。他们不享受村民的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规定,通过适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信访、集体信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

第8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的包办干涉,不通过婚姻索取金钱和物品。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家务,管理家庭财产。

第9条:支持老年人,使他们有安全感、安全感和幸福的晚年。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悔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10条:父母和继父母应承担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技能儿童的义务。不允许虐待病残儿童。对于继子女和领养子女,严禁中小学生因家庭不和而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全村土地为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限期归还土地,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管理

(一)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承包、租赁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支付合同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处理。

(二)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村委会应当建档建档,加强管理。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新村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村民集中建房,农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宣传三天后决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村内公共卫生,不排放污水、垃圾、堆放杂物,做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保持街道清洁畅通,严禁堆放妨碍交通的物品。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当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配合两个村委会的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员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经过三天的宣传后才能实施。

第十七条两个村委会的干部严禁以权谋私、挪用公款、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务公开应当落实到两个村委会的工作中。利用公共栏目或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公开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村内重要公共事务、财政收支情况、合同费用、宅基地审批等,村民关心的生育审批、奖励和特殊救助对象情景等重大问题,了解群众监督情况。

第十九条:每季度披露该村财政收支情况。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了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两个村委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自觉承担起做好全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后代等科学礼貌的新观念,维护人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进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与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优生学、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二)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首次生育(包括怀孕)的村民应免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证》。及时为需要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出生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申请独生子女荣誉证书。因故不能按时处理的,应当向村民说明原因。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器械)。提供节育措施和服务,承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妊娠(环境)监测服务,及时跟进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联系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为病残儿童的识别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处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女代表大会、民兵、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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