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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作者: 绿光来源: 网络文章 时间: 2022-04-03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示范10)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消防设施和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加强对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规范》(gb50444-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设施和设备是重要的防火和消防工具。公司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实行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级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换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消防设施、设备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新配备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生产区、仓库和办公区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标志、消防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保护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工艺操作、检验和维护人员必须接受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培训,掌握其使用方法,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结构、懂目的)、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应当包括下列资料:部门、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配备时间、更换(维修)时间、使用情况等,等

第八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和“三定”管理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性、有效性和易用性。

第9条:移动式灭火设备的管理。

(1)日常管理

1灭火器是扑灭初期火灾的必要工具,其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和我公司产品的具体要求。

灭火器箱不得被堵塞、捆绑或锁定,或其他影响灭火器使用的情况。

  2.移动式灭火器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员、定位、定时。

移动式灭火器由车间分成小组,每个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齐全、完好、整洁,并及时报告问题。

设备或设备箱应粘贴管理标签,注明设备名称、位置、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出厂日期或维修(更换)时间等信息。

移动式灭火器应固定放置,并设置在明显、易接近的地方,不得影响工艺操作或施工,不得随意移动。使用后应及时复位。

(2)设置管理

1设置手提式灭火器时,顶部离地高度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高度不小于0.08m。

  2.手提式灭火器在悬挂和设置时必须稳定。在地面上设置时,灭火器应设置在平坦的场地上,而不是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推车式灭火器不得用绳索、铁丝或链条捆绑固定。

  3.灭火器箱正面及靠近灭火器设置点的墙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应为发光标志。

  4.设置灭火器时,铭牌应朝外,头部朝上,以便于人员识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

  5.灭火设备不得设置在潮湿、高温等环境和强腐蚀性场所。必要时,应采取设置灭火器箱等防护措施。室外设置的灭火器也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门的开启应方便灵活,箱门开启后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应受阻。

(3)检查和维护管理

1灭火器的配置和外观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机组配置灭火器总数的14%。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应按原设定点放置。

  4.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下表进行。

灭火器类型

维护期

干粉灭火器

便携式(压力储存)干粉灭火器

出厂后5年。首次维修后,每2年

轮式(压力储存)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发生机械损坏时,明显腐蚀、灭火剂泄漏、已开启使用或适合其他维护条件的,应及时修复。

(4)灭火器报废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报废:

a气瓶锈蚀严重(锈蚀面积大于等于气瓶总面积的13),

B表面有凹坑,气缸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气缸盖开裂,无泄压机构

d的气缸结构不合理,如平底

e无间歇喷射机构的便携式

f没有制造商名称和出厂日期,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制造商名称看不清,或出厂日期钢印无法识别

g气瓶有钎焊或补焊等锡焊修补痕迹

h已被火烧。

  2.灭火器应在交付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报废期限后报废。

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年)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储压式)干粉灭火器

轮式(储压式)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报废后,按等效替代原则进行更换。

第10条:消防栓的管理。

  1.消防水是最有效的消防救援手段。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切断供水,必须事先获得公司消防管理部门的同意。

  2、室内外消火栓不得埋设、堵塞、搬迁、拆除或占用。如需变更,须经公司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消火栓应统一编号。在非事故情况下,未经消防局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室内消火栓内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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