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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作者: 翎珊来源: 网络文章 时间: 2022-03-30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份)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

1。为了维护金鸡乡集市的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鸡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在美丽的金鸡乡安置点建设的农贸市场。本制度所称农民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民市场上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除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办理其他营业执照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营业执照。

3. 凡具备经营技能的单位和个人,在向金鸡镇综合执法中心申请入驻交易登记并取得展位证后,可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协议的规定,服从管理,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4. 经营者应当在经批准的摊位或者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在市场内设置摊位或者流动经营。严禁堵塞交通,随意搭伞搭棚,保持市场清洁美观。

5. 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出售或购买摊位。摊位的转移、拼接应事先向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报告,经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批准后方可经营。农贸市场经营者在合同期限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同意,在支付所有费用并完成设施归还程序后,方可终止合同。

6. 运营商应按时缴纳水电费。如果他不在期限内支付费用,他将切断供水和供电。未经许可,严禁任何人在市场上拉接电线和水管。一旦发现金鸡镇综合执法中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在市场上的销售权,如因未经许可拉接电线造成事故,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价格、卫生等部门的管理。

8. 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证书,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街市经营的档位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限期改正。经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金鸡镇综合执法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市场销售权。

9.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商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变质的产品;(二) 法律、法规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成品;(三) 因疾病、中毒或死因不明死亡的畜产品和水产品;(四) 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但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

10.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压市场、强迫买卖、欺诈买卖、抬高水平和价格;(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或者短尺少尺

(三)掺假,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手段销售农产品

(五)侮辱,虐待消费者,制造噪音,哄骗,,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6)赌博、打架斗殴、破坏市场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1. 经营者有义务爱护市场公共设施,维护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市场公共设施,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有不卫生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金鸡镇综合执法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市场销售。

12. 市场摊铺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经营者应坚持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

13. 平时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工作,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堵塞沟渠,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每日街市完结后,所有经营者必须在离开前清洁店铺、档位及值勤区。

14. 严禁在市场上喧哗、打架、盗窃、抢劫、欺骗群众。如有,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送执法机关处理。

15. 违反本制度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金鸡镇人民政府拥有最终解释权,该制度将于2019年7月25日生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二):

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各项市场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禁止下列产品及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有毒有害、发霉、变质、过期、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II。应检疫但未按规定检疫的不合格畜禽、死猪、死牛、死羊肉及其加工品严禁进入市场。

三、严格禁止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品不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v.进入市场的物品必须按规定存放,不得放置或设置摊位。

六、销售过程中必须进行公平交易,严禁短重。

农业市场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放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副产品的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创办人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若干经营者进入农副产品集中公开交易市场的交易市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农副产品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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